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富鈦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經富鈦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債權人應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另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暨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98年6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6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