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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戊○○、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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