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32號債 權 人 生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史密斯製革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