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 債權人
- 快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呂俊良即良業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98年6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良業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並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該裁定已於98年6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