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債 權 人 帝壹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木火即永鉅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權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暨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經本院民國98年1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