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
- 債權人
- 律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述兩造簽立之和解書。
二、聲請狀既載明債務人已支付1 期百分之一金額,自應予扣除,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述兩造簽立之和解書。
二、聲請狀既載明債務人已支付1 期百分之一金額,自應予扣除,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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