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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玉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非凡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

二、表明請求利息之正確起迄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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