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昱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債 權 人 昱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原因事實及附表(票據號碼0000000 0、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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