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450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素玲、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更正債務人之記載(本件債權人僅對吳素 玲有請求權,對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請 求權)。 2、請提供債務人吳素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如有誤,請具狀更正其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