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4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450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素玲、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更正債務人之記載(本件債權人僅對吳素
玲有請求權,對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請
求權)。
2、請提供債務人吳素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如有誤,請具狀更正其正確姓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