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804號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