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095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繼華即冠華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冠華企業社已非張繼華,請更正債務人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