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095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繼華即冠華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冠華企業社已非張繼華,債權人應更正債務人之記載。經本院民國98年9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更正,該裁定已於98年9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