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3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351號
- 債權人
- 成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陳明成馥實業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98年9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