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232號債 權 人 白馬豪景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婉淇即國寶工程行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務人乙○○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 (按聲請狀所附工程契約書記載,並未表明債務人乙○○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