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4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439號
- 債權人
- 友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陳明友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友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
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