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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3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371號

債權人
亞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正確之請求事項、金額及原因事實及債務人環球英日語向主管機關設立登記之資料,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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