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6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654號
- 債權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規定,表明本件正確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並請表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即本件究請求金額新台幣若干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之金額?)。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規定,表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永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雲珠」非「甲○○」,速具狀更正。
四、本件僱用人應為「永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請表明債務人甲○○應負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如無法律依據,應具狀更正刪除債務人甲○○,僅列「永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