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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鴻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480號債 權 人 鴻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金順發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金順發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請向主管機關申請),如其未經合法登記設立或其負責人並非乙○○,請依法表明本件正確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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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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