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480號債 權 人 鴻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金順發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金順發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請向主管機關申請),如其未經合法登記設立或其負責人並非乙○○,請依法表明本件正確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