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4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480號
- 債權人
- 鴻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金順發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金順發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請向主管機關申請),如其未經合法登記設立或其負責人並非乙○○,請依法表明本件正確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