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5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565號
- 債權人
-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川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陳債務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565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川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陳債務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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