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565號債 權 人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川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陳債務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