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債 權 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據號碼F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