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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596號

債權人
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慶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傅敬修
債務人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楊錦懿
債務人
債務人
鍾靜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逐日按每百元五分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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