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9 日
- 原告陳小蓉即育昇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17號債 權 人 陳小蓉即育昇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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