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債 權 人 永冠鑄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退票理由單及貨款收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