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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

債權人
政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佐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並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該裁定業於98年3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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