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
- 債權人
- 上清水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之1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貝爾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湧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貝爾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湧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縣樹林市○○路226 號,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違背上揭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支付命令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既已設有前揭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特別規定,本院自無再依同法第28條規定,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可言,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