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18號
- 債權人
- 華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清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18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清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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