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334號債 權 人 鑫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