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8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886號
- 債權人
- 勵台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訂購單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及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98年3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