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債 權 人 上清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來清即真善美旅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