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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4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487號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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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3.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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