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債 權 人 國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 、正確債權存在期間 (民國98年10月尚未屆至)。 2 、提出債務人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3 、補繳聲請費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