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 聲請人
- 西土瓦美樂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謂之「票據喪失」,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此就民法第718 條,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規定對照觀之自明。若票據為他人侵占時,則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聲請公示催告,惟查系爭支票係遭第三人侵占而喪失,有聲請人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附卷可稽,是系爭支票並非被盜、遺失或滅失,且現持有人亦非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40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1│西土瓦美樂地有限公│合作金庫 楊梅分行 │98年5月7日 │10,000元 │HS00八九七五│ ││ │司 甲○ │ │ │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