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03號聲 請 人 西土瓦美樂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謂之「票據喪失」,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此就民法第718 條,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規定對照觀之自明。若票據為他人侵占時,則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聲請公示催告,惟查系爭支票係遭第三人侵占而喪失,有聲請人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附卷可稽,是系爭支票並非被盜、遺失或滅失,且現持有人亦非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 │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西土瓦美樂地有限公│合作金庫 楊梅分行 │98年5月7日 │10,000元 │HS00八九七五│ │ │ │司 甲○ │ │ │ │二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