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54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547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股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547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00│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五 │ │1 │1000│ ││1 │ │ │ │ │ │ │├─┼───────────────┼──────────────┼────┼───┼────┼───┤│00│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X0000000─七 │ │1 │400 │ ││2 │ │ │ │ │ │ │├─┼───────────────┼──────────────┼────┼───┼────┼───┤│00│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X0000000─二 │ │1 │350 │ ││3 │ │ │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