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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65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59號

聲請人
興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應為台灣土地銀

       行中壢分行)及「發票日」(應為民國98年10月

       10日?)均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速

       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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