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6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59號
- 聲請人
- 興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應為台灣土地銀
行中壢分行)及「發票日」(應為民國98年10月
10日?)均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速
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5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應為台灣土地銀
行中壢分行)及「發票日」(應為民國98年10月
10日?)均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速
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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