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741號
- 聲請人
- 建達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741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展彥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98年8月31日 │10,100元 │XC六二二七九一│ ││1 │吳瑞蓮 │ │ │ │六 │ │├─┼─────────┼─────────┼───────────┼────────┼────────┼──┤│00│黃建裕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永│98年8月31日 │18,000元 │AA四一二00八│ ││2 │ │安分行 │ │ │八 │ │├─┼─────────┼─────────┼───────────┼────────┼────────┼──┤│00│簡義成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98年8月10日 │17,200元 │AA三七五六八五│ ││3 │ │樹林分行 │ │ │九 │ │├─┼─────────┼─────────┼───────────┼────────┼────────┼──┤│00│達興紙器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98年9月5日 │24,475元 │BA二九一二七0│ ││4 │司 │ │ │ │四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