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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87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871號

聲請人
亞升博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亞升博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 號,票據金額、發票日均為空白之支票共38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分別定有明文。惟依據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及第11條第1 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經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系爭支票38紙,其金額及發票年月日均為空白,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即為無效之票據而非證券,自不得聲請為公示催告,其聲請與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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