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9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977號
- 聲請人
- 九泰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98年12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