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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李憲章、吳清文、辜濂松、曾璟璇、蔡富吉、利明献

  • 原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駿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
  • 被告
    游寶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游寶蓮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代 理 人 黃駿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蔡富吉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權人之財產為存款新台幣新台幣( 下同)220,000元、座落於板橋市○○段土地及其上建物( 門牌號碼為台北縣板橋市縣○○道○ 段53號) 之不動產,應有部分為2分之1 、中國人壽保險契約3 份,保單價值解約金為12,333元,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在卷可稽,而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保單價值未逾20,000元,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且前揭不動產以70萬元變價,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茲因債務人已於99年10月12日已將存款及不動產之變價價金總計920,000 元解繳到院,故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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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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