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136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谷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4年2 月18日、民國98年3 月3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及20,000,000元之抵押權二筆,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61,794,387 元 ,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