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8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582號

聲請人
模里西斯商海燕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台鑫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15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4,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4,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協議書、補充協議書、切結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