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8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863號
- 聲請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益利美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戊○○
- 相對人
- 人 13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益利美實業有限公司、甲○○、丁○○、戊○○於民國96年10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34,000,000 元之抵押權,嗣上開不動產部分移轉予相對人丙○○、乙○○所有,此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益利美實業有限公司、甲○○、丁○○、戊○○對聲請人負債106,627,584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銀行授信契約書及債務承擔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