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7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773號
- 聲請人
- 立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3 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建鵬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建鵬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574,737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契約書、支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