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84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連興昌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 月9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連興昌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26,776,023 元 ,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第三人連興昌實業有限公司於98年2 月20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借據二份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楊祖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