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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7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75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榮安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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