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23號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華雄即榮華企業社、羅施素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羅施素真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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