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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311號

聲請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宏實業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展宏實業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委任狀上簽章「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不符,應併予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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