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09號聲 請 人 威立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七星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七星國際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