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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76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766號

聲請人
泰利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本票附表:無利息 98年度司票字第4766號│├─┬───────────┬─────────┬───────────┬────────┬──┤│編│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01│97年10月9日 │64,392元 │97年10月25日 │N0000000│ ││ │ │ │ │ │ ││ │ │ │ │ │ │├─┼───────────┼─────────┼───────────┼────────┼──┤│02│97年11月25日 │94,900元 │98年2月28日 │N0000000│ ││ │ │ │ │ │ ││ │ │ │ │ │ │└─┴───────────┴─────────┴───────────┴────────┴──┘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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