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090號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長椿即鉅盛企業社、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