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2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208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隆欣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慶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貳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1 月7 日共同簽發付款地於桃園縣平鎮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6,920,000元,到期日97年11月25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